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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行政院衛生署 

語種:漢漢
分類:醫療保健類
索引:解釋 相關資料
解釋
名詞: n.
台灣衛生行政組織原分為「中央、省、縣(市)」等三級,配合民國88年「地方制度法」公布施行,及政府完成「精簡台灣省政府組織」作業後,衛生行政組織業已簡化為「中央、直轄市及縣(市)」二級。在中央,行政院衛生署為台灣最高衛生行政機關,負責全台衛生行政事務,並對台各級地方衛生機關負有業務指導、監督和協調的責任。
相關資料
台灣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組織型態,歷經政府北伐、抗戰、國民政府遷臺等政局動盪亦隨之迭有更動,自民國17年4月,政府成立內政部衛生司後,隨後歷經九次改組,過程如下:
1.民國17年11月改為衛生部
2.民國24年4月改為內政部衛生署
3.民國25年11月改為行政院衛生署
4.民國27年4月改為內政部衛生署
5.民國29年4月改為行政院衛生署
6.民國36年5月改為衛生部
7.民國38年5月改為內政部衛生署
8.民國38年8月改為內政部衛生司
9.民國60年3月17日 改為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衛生署,初設有醫政處、藥政處、防疫處、保健處、環境衛生處及企劃室(民國86年4月13日改為企劃處 )等五處一室。民國71年擴大編制,內部業務單位增設食品衛生處,原「環境衛生處」改為「環境保護局」,民國76年環境保護局改制為行政院環境保護局,正式脫離衛生署管轄。

附屬機關方面,依成立先後順序,計有管制藥品管理局(成立於民國24 年7月1日,原稱「麻醉藥品管理處」,民國88年7月1日改名) 、預防醫學研究所(成立於民國64年7月1日)、藥物食品檢驗局(成立於民國67年9月20日)、檢疫總所(成立於民國78年7月1日) 及中央健康保險局(成立於民國84年1月1日)、中醫藥委員會(成立於民國84年11月1日)、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成立於民國84年4月28八日)、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成立於民國84年5月26日)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成立於民國85年11月8日)等。

近年,為使衛生署組織保持活化,自民國88年起,便以「精簡組織,增加行政效率,建立活力政府」、「落實政策訂定及執行之分工」及「重整現有資源,落實事權統一」等項原則,逐步進行組織調整,近年完成之重要工作,有:
1.整合防疫處、檢疫總所、預防醫學研究所等三個防疫單位,於民國88年7月1日成立「疾病管制局」。
2.配合政府精簡台灣省政府組織,收編「台灣省政府衛生處」,改制為衛生署中部辦公室,36家省立醫院及家庭計畫研究所、公共衛生研究所與婦幼衛生研究所,亦改隸為本署之附屬機關,於民國88年7月1日統一掛牌運作。
3.簡併四個國民保健體系,整合保健處、家庭計畫研究所、公共衛生研究所及婦幼衛生研究所,於民國90年7月12掛牌成立「國民健康局」。
4.重建結核病防治體系,將公共衛生業務回歸防疫體系,原「慢性病防治局」自民國90年7月起,改制「胸腔病院」,負責病患醫療照護。
5.配合後SARS重建,再度進行衛生署組織再造工程,於民國93年7月1起,(1)將「醫政處」改名「醫事處」。(2)成立「護理及健康照護處」,專責推動山地離島醫療及長期照護服務業務(3)「國際合作處」,專責國際衛生事務拓展業務。(4)成立「醫院管理委員會」,專責署立醫院及療養院之監督與管理。
詞條貢獻者: Lucy   Dr.eye編輯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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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版本:第3次更新
最近更新:201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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