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典 |  大眾字 |  産品 |  句庫 |  學習 |  社區 |  電子書包教育專區
用戶登入 | 用戶註冊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七條修正案 

語種:漢漢
索引:解釋
解釋
無詞性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七條修正案(The Seventeenth Amendment (Amendment XVII))於1912年5月13日提出,1913年4月8日批准生效。其中規定聯邦參議員需由公民進行直接選舉選出,取代了憲法第一條第三款中參議員選舉辦法的規定;根據該款,「合眾國參議院由每州州議會選舉的兩名參議員組成」,因此聯邦參議員原本是由州議會選舉而非公民直接選舉。修正案還改變了參議員席位出現空缺時的補選程序,規定各州州長「在人民依該州議會指示舉行選舉填補缺額以前」「任命臨時參議員」,而原本的規定這一缺額仍然是「在州議會下次集會」來進行「填補」的。兩者的根本區別就是補選的參議員也將由公民而非州議會選出。最初憲法構建目的是為了確保聯邦政府擁有足夠數量的各州代表,並且保證他們不會過於倚賴民眾支持和現時意願、而能在「面對呈交國會的問題時表現得更高瞻遠矚」。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些規定也產生了各種問題,如滋生腐敗,或州議會選舉出現僵局,導致聯邦參議員席位長時間得不到補充等,對之加以改革的呼聲和運動也開始出現。
詞條貢獻者: zhong.yi-hong  
 貢獻者按積分從高到低進行排序
本詞條對我有幫助已有0次好評
[ 返回大眾字首頁 ]
詞條訊息
當前版本:第0次更新
最近更新:2013-07-22
詞條創建者:zhong.yi-...
大眾字關係雲
查看關係雲    完善關係雲
還沒有關係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