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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院 

語種:漢漢
分類:法律類
索引:解釋 相關資料
解釋
名詞: n.
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又稱為國際法庭,是聯合國的司法裁決機構,根據《國際法院規約》於1946年2月成立。國際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仲裁,或在聯合國大會及聯合國安理會的請求下提供諮詢性司法建議。它還可以審理涉嫌違反國際法的案件。
相關資料
國際法院位於荷蘭海牙,共有法官15人。法官人選由常設仲裁院的仲裁員組成的國內團體或各國政府專為國際法院選舉而委派的團體提名,聯合國大會和聯合國安理會選舉產生。法官任期9年,並且可以連任,每三年改選三分之一的法官。15名法官必須全部來自不同的國家(安理會的5個常任理事國,美國、英國、中國、法國和俄羅斯必須各佔一個名額)。法官應不論國籍,而且應盡量能夠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其中不得有兩名屬於同一國籍。所有決議都必須在出席法官多數同意後才能做出。其職能有兩方面:
1. 對當事國一致同意提交國際法院的法律爭端,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以及有關條約及公約做出判決;
2. 對聯合國其他機構或各種專門機構就其工作範圍內提出的任何法律問題發表諮詢意見。

現任國際法院院長是日本皇太子妃雅子之父小和田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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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0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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