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種:漢漢
標籤:歷史
索引:解釋
金國奴隸的稱謂。又稱驅奴、驅。初時僅稱戰俘奴隸為驅口,以後則成為奴隸通稱。驅口屬賤民,為主人私產,主人可奴役和買賣。婚配須經主人允許。金世宗大定末年,始禁止買賣驅口。金制規定,猛安、謀克的驅口放免為良者,止隸本部為正戶;沒入官的良人,隸宮籍監為監戶;沒入官的驅口,隸太府監為官戶。官戶、監戶、奴婢(驅奴)戶,均為金戶籍中的奴隸戶。據《金史•食貨志》統計,大定二十三年(1183年)在京都的宗室將軍司,有戶一百七十,正口九百八十二,佔有驅口二萬七千八百零八,平均每戶佔有驅奴一百六十人。這說明金中期女真貴族仍佔有大量驅口。元時也有驅口的稱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