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歷史
索引:解釋 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四世於1356年頒布的帝國基本法。規定:皇帝由當時權勢最大的7個選帝侯,在法蘭克福城選舉產生。選舉會議由美因茨大主教召集並主持;帝位加冕禮在亞琛舉行;德意志國王即是神聖羅馬帝國皇帝,不再需要羅馬教皇的承認。還規定選帝侯在其領地內政治獨立 ,擁有徵稅、鑄幣、鹽、鐵礦開採等國家主權,以及獨立的、不准臣民上訴的最高司法裁判權,擁有監督帝國的職權。金璽詔書從法律上確定了德意志侯國的分立體制,進一步削弱了皇權,加劇了德意志的政治分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