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種:漢漢
標籤:歷史
索引:解釋
隸農最早於西元前2世紀在義大利出現。部分羅馬公民租種他人土地,成為隸農。租地需訂契約,訂約雙方政治上平等,都有權根據自己意願中止契約。租期一般為5年,地租用現金支付。3世紀時,由於奴隸佔有制開始衰落,勞動力日益缺乏,羅馬政府和大莊園主,逐步採用強制手段把隸農固著在土地上。4~5世紀,隸農的地位進一步發生變化。羅馬法律規定土地所有者是隸農的主人,隸農及其財產是莊園財產的一部分,對隸農的婚姻權以及處置和繼承財產的權利都作了限制,尤其限制隸農自由遷徙。但是,隸農不同于奴隸,法律仍然承認他們是自由民。在羅馬帝國晚期,隸農在經濟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大、中莊園廣泛使用隸農勞動。由於對被釋奴授產使其從事耕作,加之大批「蠻族」俘虜以隸農身分定居於帝國境內,自治市里的中、小土地所有者又大量破產,結果隸農的數量不斷增加。帝國後期隸農制的發展標誌著奴隸佔有制社會內部封建制生產關係的萌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