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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條款 

語種:漢漢
分類:社會類
標籤:專有名詞
索引:解釋 相關資料
解釋
名詞: n.
「博弈條款」主要是指台灣《離島建設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第十條之三的搏弈規範,本修正條文主要是明確規定,主管機關如經當地公民五分之一連署,並獲得過半數公民同意,得特許屬於重大建設投資之觀光旅館及綜合遊樂場經營搏弈業務;搏弈業務營運後,如當地公民認為不利當地經濟與社會發展,得依前項規定,重新表決其存廢。此外,經營搏弈業務應繳納特許費,費率為每年營業額10%,其中8%移做離島建設基金,2%供設置地縣市政府使用。另方面,為落實離島發展,增加業機會,搏弈業者應聘用當地設籍三年以上之居民為員工,其比例不得低於員工總數二分之一。
相關資料
法律規範
觀光賭場執照規範(如何取得、取得後之權利義務、撤銷廢止規定)
賭場員工執照規定(身體狀況、有無前科、相關博弈技術)
其他國家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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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版本:第1次更新
最近更新:200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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